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提高委機關工作的透明度,適時公開國資監管信息工作動態,積極服務于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四川省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辦法(試行)》(川府發〔2008〕33號)、《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國資委在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過程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個人及社會團體公開相關國資監管信息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國資監管信息,是指省國資委代表省政府對所出資企業在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二條 委機關成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委機關信息公開工作,研究解決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委機關辦公室),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 國資監管信息公開的形式,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第四條 信息公開工作堅持依法、公正、公平、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公開的信息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不得侵犯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商業秘密。對省國資委已經解密的國資監管信息,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公開。
第五條 主動公開的范圍:
(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事程序;
(二)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包括國務院國資委公開發布的規章和文件);
(三)擬發布需征求意見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四)省國資委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重組、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所出資企業董事會試點、法制建設、履行社會責任、節能減排、安全生產等有關工作情況;
(五)所出資企業生產經營總體情況;
(六)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有關統計信息;
(七)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和監事會有關情況;
(八)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經營業績考核總體情況;
(九)所出資企業負責人職務變動及公開招聘有關情況;
(十)突發性事件的處置情況;
(十一)委機關重要人事變動情況;
(十二)機關公務員考試錄用的條件、程序、結果;
(十三)機關工作人員廉潔自律有關規定;
(十四)辦公地址、值班電話;
(十五)投訴、舉報、信訪途徑;
(十六)省國資委職責范圍內的其他應當依法主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的信息。
第六條 委機關有關財務信息公開按省財政廳頒發的有關規定和格式要求進行。
第七條 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國資委申請獲取相關可以公開的國資監管信息。
第八條 發現虛假或者不完整反映國資監管信息的,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條 主動公開的國資監管信息,通過下列途徑公開:
(一)省政府電子政務外網;
(二)門戶網站;
(三)新聞發言人;
(四)“陽光政務”熱線;
(五)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
(六)其他公開方式。
第十條 信息須公開的,按《四川省國資委信息編發管理辦法》進行審批,正式制發的文件須公開的按《四川省國資委公文處理實施細則》進行審批,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十一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國資監管信息,一般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信函、電話、傳真向省國資委申請獲取國資監管信息的,申請人應留下姓名、聯系方式以及申請公開的形式要求。省國資委相關處室根據有關規定和信息審批程序作出答復,對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于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予以明確;對不屬于省國資委而又能確定該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第十三條 收到國資監管信息公開申請,有關處室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需經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國資監管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第十四條 申請公開的國資監管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
第十五條 國資監管信息公開工作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評議,對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應當認真整改。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